高歌策划:悬赏广告的种类及法律性质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二、 悬赏广告的种类 1、对人性悬赏广告;对人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特定主体所做出的悬赏广告,尽管该特定主体在悬赏广告时悬赏人并不知道,但悬赏广告相对人是确定的。该悬赏广告的相对人是确定的,而且相对方负有完成该行为的法定义务。最典型的就是遗失物悬赏广告和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 2、对世性悬赏广告;对世性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对不特定主体所做出的悬赏广告。该悬赏广告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而且相对方也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去完成该行为。最典型的就是有奖征文和创意大赛。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比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契约说”。该观点通常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是广告人以不特定的人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成立合同。 第二种观点是“单方或单独行为说”。该观点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合同。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的完成为其生效要件,广告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作出有效的承诺。 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将悬赏广告规定其中,在悬赏广告的性质上当然可以解释为采用“契约说”的观点。 四、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须是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为悬赏的意思表示。 2、须有对完成某项特定行为给予一定报酬的内容。 3、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指定的要求完成特定行为。 4、须合法,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1、报酬请求权。行为人依指定行为的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2、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的报酬请求权。由于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因此,数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情形则不可避免。遇此情形,应当如何给付报酬? (1)、数人先后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一般应由完成行为在先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广告规定的给付内容包含其他事项则最先通知的行为人有报酬请求权。若是对完成指定行为规定有期间,如悬赏征集广告词,期限从广告见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那么,在该规定期间完成广告词创作并符合要求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 (2)、数人同时分别完成指定行为时,完成该行为的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报酬应由数人按一定比例予以分配。行为人均不能证明其完成行为之先后的,可推定为同时完成。 (3)、数人合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如发明、创作等,除广告人在广告中特别声明禁止数人合作完成以外,数个行为人均享有报酬请求权,为共同债权人。 数个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广告人已对最先通知者为善意给付,其给付义务随之而消灭。 3、报酬请求权的消灭。广告人给付报酬的义务,除广告已为有效撤回外,可以因广告所定期间之经过、指定行为实现之不能、报酬给付不能以及报酬请求权已实现等等原因而为消灭。 六、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12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