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歌策划:悬赏广告应否兑现?
2007年7月,甲不慎丢失了一个手提包,里面有刚买的价值5万元的玉镯 ,随后甲就张贴悬赏广告,称愿以5000元现金酬谢返还玉镯者。乙在拾得手提包后,积极寻找失主,通过包里的名片与失主取得了联系,但对甲悬赏5000元并不知情,乙在将玉镯送还给失主的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致使玉镯有了破损,那么,乙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由于乙对于悬赏广告一无所知,甲能否不支付赏金? 律师解答: 首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遗失物,拾得人应当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有关机关(比如公安机关)。如果遗失物在被领取之前毁损、灭失,根据第111条的规定可知,仅在因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乙不小心致使玉镯破损,虽有过失,但不属于重大过失或故意,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甲应不应该支付赏金,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即生效力,无须向相对人发出,也无论相对人是否知晓悬赏广告的存在,任何人只要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都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行为,这样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因此,甲不能因为乙不知情就不支付赏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