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要依法为之
悬赏广告古已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一字者,赠以千金”。意思即是:“吕氏春秋一书写成,悬挂在东门,能改动其中一字的人,奖励千金”,如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悬赏广告更是随处可见,方式多样,如登报、广播、街头招贴等,常见的内容诸如:寻觅失物、寻人启事、访求目击证人等等,悬赏广告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须依法进行。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是广告主以广告的方式发布的声明,承诺对任何按照声明的条件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约定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人按照广告公布的条件,完成了广告指定的行为,即对广告发布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发布者则应当按照广告的约定,向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支付承诺的报酬。 二、悬赏广告的无效情形 《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广告不得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也即是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涉及到以下五个方面情形时,该悬赏广告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悬赏广告不得随意发布、张贴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由此可知,悬赏广告主对外发布广告前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就张挂、张贴悬赏广告,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四、负有法定或合同义务的相对人不得请求酬劳 相对人在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后并不当然可以主张悬赏报酬。如果相对人在负有法定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不得主张报酬。 1、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的情况 相对人负有完成悬赏行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的行为,不能依据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常见情形如,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其职务的行为。因为国家公职人员依法承担履行其职责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悬赏广告也应当完成其职责,例如,某未成年人发生车祸死亡,其父母寻找目击证人的悬赏广告,公安干警对肇事者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追查,不能因为该行为而向受害人家属要求报酬。 2、相对人负有合同义务的情况 根据相对人与悬赏广告主的合同约定,该相对人对完成悬赏广告中的行为负有合同义务的,该合同相对人只能按照其与悬赏广告主之间的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而不适用悬赏广告取得报酬请求权。例如:游泳馆张贴的对溺水者主动实施救助行为避免损害的,承诺给予相关酬谢金的“告示”,但游泳馆聘请的救生员对于在游泳馆活动的溺水者的救助义务即是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