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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歌策划:悬赏广告的性质

  深圳高歌品牌推广有限公司,是深圳十大知名品牌营销策划团队,中国最受欢迎的营销策划机构100强,以"实效营销+低成本推广"的新"赢"销模式与专业服务为企业进行品牌营销策划!是企业低成本赢销第一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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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历来存在争议。《合同法》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悬赏广告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

  将悬赏广告定性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承诺(该承诺无须通知,自完成指定行为时生效),从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发生悬赏广告合同之债,悬赏人须按在广告中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此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完满的解决两个问题:1.完成指定行为之人不知悬赏广告的存在的,就不能作出有效承诺,此时悬赏广告合同不能成立,完成之人就不能依照合同主张报酬。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若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悬赏广告合同效力未定(或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依照合同主张报酬。因此,为了克服这两种观点的不足,所有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的立法例均另辟蹊径成人两个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方允诺说

  将悬赏广告定性为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单方允诺),但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单方允诺行为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是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条件成就时,单方允诺行为生效,产生一个单方允诺之债。悬赏人有义务履行该债务,支付悬赏的报酬。

  司法考试的答题标准:

  当下,司法考试出题人采单方允诺说(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不同)。

  那么,关于悬赏广告的内容不同情况的处理

  1.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的,其报酬请求权不因此受到影响。

  2.两个以上的人完成指定行为时,谁有权获得报酬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两个以上的人先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仅最先完成者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非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悬赏人向最先完成者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第二,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同时或者共同完成指定行为的,有他们共同得报酬(平分),悬赏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支付报酬的,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消灭。

  例题: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三第4题——B)

  A 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 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 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 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