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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悬赏广告的报酬问题

  合同义务

        一、事情经过:

        女乘客搭乘吉林的哥的出租车回奶奶家,期间该女乘客手里拿着很多东西,没办法拿手机,就揣在了裤兜里,结构手机滑了出来掉落在曹师傅的车里。吉林的哥继续运营中,被其他乘客发现了遗落在车上的苹果手机,其他乘客交给吉林的哥保管。在吉林的哥继续运营过程中,女乘客打电话急切请求吉林的哥送回手机并承诺“不让吉林的哥白跑”,吉林的哥将手机送回女乘客约定的地点,吉林的哥要求女乘客支付100元报酬被拒,事后,李女士将拍摄的视频上传微博、微信平台。引发观众热议。

  二、女乘客是否应当支付吉林的哥100元报酬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女乘客与吉林的哥之间的形成什么法律关系,显然,女乘客搭乘吉林的哥的出租车,双方之间就此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吉林的哥作为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时将女乘客安全及时的送到约定地点,女乘客按照约定的价款支付运费是其主要义务,此时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即因债务已经履行而终止。

  其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规定,即后合同义务,其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一方面,后合同义务是根据民法之“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各方主体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后合同义务的内容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内容不同,后合同义务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确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但按照交易习惯,某类合同终止后,当事人通常的行为准则,应作为后合同义务。所谓交易习惯,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动应遵循的习惯,另一方面指当事人双方长期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习惯。

  再次,根据以上分析并具体结合到本案当中,吉林的哥与女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因债务已经履行而终止,但吉林的哥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其后合同义务,则此时可以将吉林的哥与女乘客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解为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吉林的哥应当对保管物手机尽到注意义务,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后合同义务并不会规定吉林的哥直接送到女乘客的地点,否则不符合法律逻辑以及社会常理。

  最后,本案中,女乘客对吉林的哥承诺会支付一定报酬且吉林的哥确实会因送还女乘客的手机而导致运营损失,则吉林的哥有权要求女乘客支付合理报酬,实际上此处“报酬”一词并不恰当,因为此处的报酬不应当理解为因捡到遗失物归还而获得报酬,此处的报酬解释为补偿的费用更为恰当,因为根据前面的分析,吉林的哥与女乘客之间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已终止,但双方仍应履行后合同义务,至此,吉林的哥保管手机是其履行后合同义务,其要求女乘客支付的费用应当是应其送还手机而导致的运营损失以及其他合同费用。

  三、总结

  本事件中,吉林的哥并未藏匿或者侵占手机,而是将手机送还于女乘客,吉林的哥拾金不昧的行为符合中国优良传统,是值得肯定的。且按照一般社会习俗,吉林的哥索要100元的费用应当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吉林的哥要求女乘客支付100元费用并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