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歌策划:广告发布需要注意的五大事项
深圳广告策划公司高歌品牌营销策划机构,是深圳十大知名营销策划团队,中国最受欢迎的营销策划机构100强,以"实效营销+低成本推广"的新"赢"销模式与专业服务不是高手不出手!企业低成本赢销第一伙伴!在多年的广告策划经验下,总结了广告在发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一、对广告画面与形象的要求 1.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有下列问题: (1)使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效果等宣传要点产生误解。 (2)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 (3)过分感官刺激。 (4)有性挑逗或性诱惑。 (5)可能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发生。 2.广告中运用形象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不得以医生、护士、药剂师、营养师、医疗机构、保健机构等人员或机构的名义为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作广告。 (2)国内产品广告设计,用外国人做模特的,应能够识别为国内产品;国外产品广告设计,用中国人做模特的,应能够识别为国外产品。 3.对画面和形象的其他要求: (1)不得滥用公众对名人的信任感。聘用名人做广告宣传商品的使用效果,必须与其本人的真实使用情况相一致。 (2)妇女模特的使用,不得有损于妇女形象和健康。 (3)妇女模特不得裸露肩以下、膝以上15厘米的部分(泳装模特不在此限)。 (4)泳装模特的使用必须与宣传的产品、画面环境相适应。 (5)商品使用、安装方面的使用示范,必须真实,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 (6)有关交通和交通工具的表现,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交通工具的操作应符合有关的机械常识。 二、对广告中语言、文字与音响的要求 1.广告中语言、文字的表述必须真实、规范、健康、文明,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2.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 3.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必须真实、含义完整并标明出处。广告中使用的数字必须有依据;使用的百分比必须有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 4.商品质量或使用效果方面的结论或断言,应有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5.运用承诺、保证、担保性语言、文字,应当有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明。 6.使用或操作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在广告中加以说明。 7.广告中不得使用下列语言、文字:“最好”、“最佳”、“第一”、“首创”等无限高度的形容词;没有依据、不切实际的夸张;低级趣味、诲淫意识或渲染色情的描述。 8.广告中使用的音响不应过于刺激或引起噪音干扰。 9.广告应尊重他人权利。需涉及他人名义、名誉、形象、言论、专有标记、注册商标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必须在发布前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但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 10.广告涉及专利权的,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禁止用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三、对比较广告的要求 1.比较广告应符合公平、正当竞争的原则。 2.广告中的比较性内容;不得涉及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或采用其他直接的比较方式。对一般性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间接比较的广告,必须有科学的依据和证明。 3.比较广告中使用的数据或调查结果,必须有依据,并应提供国家专门检测机构的证明。 4.比较广告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产品或可类比的产品,比较之处应当具有可比性。 5.比较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的描述,应当准确,并且能使消费者理解。不得以直接或影射方式中伤、诽谤其他产品。 6.比较广告不得以联想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造成不使用该产品将会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后果的感觉(安全或劳保用品除外)。 四、对儿童广告的要求 儿童广告,是指儿童使用的产品或有儿童参加演示内容的广告。 1.儿童广告必须有益于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有利于培养儿童优秀的思想品质和高尚的品德。 2.不适于儿童使用的产品的广告,不得有儿童参加演示。 3.针对儿童宣传的广告,应当进行浅显的、能够为儿童正确理解的描述。 4.广告中出现的儿童或家长,应当表现为具有良好行为或态度的典范。 5.不得发布下列儿童广告: (1)有损儿童的身心健康或道德品质的。 (2)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购买压力的。 (3)影响儿童对长辈和他人尊重或友善的。 (4)影响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 (5)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的。 (6)儿童模特对宣传的商品的演示超出一般儿童行为能力的。 (7〕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的。 (8)可能引发儿童任何不良事故或行为的。 (9)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者变相欺骗儿童的。 (10)使用教师或儿童教育家、儿童文艺作家、儿童表演艺术家等名义、身份或形象的。 五、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要求 对路牌广告、招贴广告等设置的限制:路牌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美化环境的要求,以实现户外广告美化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美学功能和教育功能;招贴广告必须限定在指定位置,以保持城市市容的整洁。《广告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5.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